什么是“科学警察”?对于这个问题,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。本文故且将其定义为:以已有的权威理论作为真伪科学的裁判标准,从而对判伪的对象实施攻击的个人或组织。
科学史上的“科学警察”
在科学史上,科学的大创建几乎都曾遭到“科学警察”的残酷打击和压制。
哥白尼迫于罗马教廷的巨大压力,在临死之前仍然小心翼翼的把自己的毕生成果称作假说。1600年,布鲁诺因宣扬哥白尼的日心说,被罗马教廷活活烧死。
1842年德国青年迈尔(J.Mayer)向权威杂志《物理学和化学年鉴》提交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论文,主编玻根道夫拒不发表。三年后迈尔自费出版论文,仍遭非议。长期的诽谤迫使他自杀,自杀未遂,被逼成精神病。
1866年捷克牧师孟德尔(G.Mendel)创立遗传理论,遭到当时植物学权威奈格里(C.Nageli)的否定而被长期埋没。如果没有奈格里的压制,现代遗传学可能提前三十多年创立起来。
1880年德国“杂牌数学教授”康托(G.Cantor)因创立现代数学基础———集合论而遭非难。由于被当时数学权威克罗内克(Kro鄄necker)列为打假对象,康托终其一生只能在一所三流学院任教。一旦条件稍好的学校要聘康托任教,克罗内克等数学权威就出面干涉。大数学家康托因此长期精神抑郁,最后死在精神病院。
1905年科学巨匠爱因斯坦(A.Einstein)发表了历史性的论文《论动体的电动力学》,文中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狭义相对论。当时就被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德国科学家批为“伪科学”。到相对论基本观点陆续被接受的1911年,物理学权威美国科学协会主席马吉(M.Magie)还在嘲弄说:“我相信,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活着的人真的会断言,他能够想象出时间是速度的函数。”
科学的本质
科学理论的创建离不开两大基石,其一是科学实验或科学观察,其二是模型构建。
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,一事物的运动发展总是与其他无限多个事物构成关系,所以要研究该事物的运动规律,就需要同时处理无限个关系,换言之,等同于处理一个关于该事物的无穷元函数。由于生理的限制,人脑是无法处理无穷元函数的,所以人们只好使用模型来代替所研究的对象,比如质点、刚体等等。模型是通过对具体事物进行简化而抽象出来的,即只抽取几个关键因素,把非关键的因素一概忽略掉。因此,科学一诞生,就带有自身无法避免的近似性,尽管,一代又一代的科学家在构建模型和处理工具这两方面不断进步,但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近似性问题。其实,不用无穷元函数,即使是三元二阶偏微分方程也几乎无法处理。
科学实验自身也有着永远无法克服的局限性。这主要表现在实验装置和检测仪器的局限性上。以库仑定律为例,首先,没有人能加工出绝对圆的金属球,再加之测距仪器、电量计和测力计的精度限制,故r,Q和F无法得出准确值。仅凭这些,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,实验定律也是种近似关系。
任何科学理论,都不可能是规律本身,都带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。它不过是人脑对规律的逼近体系罢了。当它战胜已有理论权威而成为新权威时,它也同样免不了被日后逼近程度更好的体系所代替。一切科学理论都跳不出这个周期律,那种把某一科学理论视为规律自身,从而作为科学真伪判据是荒谬的。如果按照这种逻辑,爱因斯坦体系将永远为牛顿体系所扼杀。
克罗内克和康托并无深仇大恨,然而当康托一有可能成为正牌教授的时候,克罗内克便愤怒地要干涉。用现在的话说,“堂堂的教授是康托这样的学术骗子可以混上的吗!”悲剧的发生,就是因为克罗内克这样自诩正直的“科学警察”,所用的标准是当时的权威理论。他不知道任何一个理论都只是对规律的一个逼近而已,并不是规律本身。既然不是规律本身,又怎么能评价一个可能是逼近状况更好的新学说呢?
然而人们长期没有认识到这点,常常不自觉地用一种权威理论去裁判一个新的理论。量子理论的创始人普朗克(Max. Plank)在自传中,讲述他提出新的科学思想遭到科学权威抵制的经历之后,深有体会地写道:“一个新的科学不能通过说服它的反对者并使其理解而获胜,它的获胜主要由于其反对者终于死去,而熟悉她的新一代成长起来了。”然而说这个话的人,他自己也不自觉地这么做着。1907年爱因斯坦提出光量子理论后,普朗克对他大为不满并说“太过份了”。量子只是假设,就是为了解释黑体辐射的奇怪现象而提出的,普朗克自己都对量子是否真实存在感到怀疑,爱因斯坦居然拿去当作理论前提进行研究,不是太荒唐了吗?其实在此之前,当物理学界大多反对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的时候,正是作为《物理学年鉴)主编的普朗克,认识到相对论的价值,及时予以发表。所以人们常说,普朗克有两大发现,一是发现了量子,二是发现了爱因斯坦。就是这个发现了爱因斯坦的人,都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科学的创新。至此,人们不禁要问,科学的裁判真的很简单吗?那些品学皆优的大科学家尚且难免做蠢事,那么,那些品学都无法与普朗克相比的人不该谨慎从事吗?
科学鉴定工作的本质
既然任何一个理论都不能作为科学创新真伪的根本裁判标准,因此,没有人能够裁判创新成果的真伪,也没有任何人配当“科学警察”。
也许有人会这样认为,科学是有裁判的,科学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就是对科学成果的裁判吗?老师给学生判作业不也是一种裁判吗?既然裁判是合理的,为什么不能有“科学警察”呢?我们说:不然,如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。其一,老师给学生判作业解决的是传统理论范围内的问题,无重大自主创新可言。而“科学警察”“打假”的项目大多都是超出传统理论讨论范围的问题,又何况在这些科技自主创新项目上,“警察”们又只能反过来给创新者当学生。其二,科学鉴定工作的本质不是裁判,而是验收,它不过是按照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的原则验收。这里的“故”,不过是事实、依据;这里的“理”,不过是逻辑、道理。说透了,科学鉴定工作就是检查拟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和全面,检查你的研究在逻辑上是否存在错误。通过了鉴定的项目并不意味着就是真理,它只是说明你所声称的和你所做的是一致的。一致的,也仍可能是谬误。没通过鉴定的项目也未必就是谬误,它只说明你所声称和你所做的不一致。不一致的,也可能是真理。哥白尼的日心说在当时就是不完备的,即依据不充分,逻辑推理有漏洞,但这并不能说明日心说是错误的。相反,托勒密的地心说却通过了历时千年的“鉴定”,可它仍然是错误的。说到这儿,可能自封为“科学警察”的先生又会说了:既然如此,你“澄江动物群与寒武纪大爆发”的项目通过了鉴定不也仍然可能是谬误吗?难道说不允许百家争鸣吗?我们说,争鸣当然可以,可争鸣是按照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的原则去论说。谁见过用棍子———“你是伪科学”———来论说的?在达尔文《物种起源》诞生时,宗教势力按照基督教神创论对达尔文进行攻击,今天的“科学警察”把达尔文进化论当作新的“神创论”来信奉,真是让人啼笑皆非。
或许也有人认为,现在确有其人通过剽窃、编造数据来假冒创新,那怎么能没有“科学警察”呢?我们说,这问题是非界限清楚,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,法院和刑事警察就是管这些的。
建立“科学警察”的构想 十分幼稚
谁配做“科学警察”?是那位参与一大帮人共用一个博士论文,取得博士学位的“冒牌王海”,还是那位一生未写出一篇像样物理学论文的院士?连普朗克这样的大物理学家和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都不配做“科学警察”,还有谁配呢?难道寄希望于神仙下凡吗?
科学的本质是对规律的逼近体系,这种逼近可分为同视角逼近和不同视角逼近。在同视角逼近中,逼近程度好的意义更大;在不同视角逼近中,不管逼近程度如何,同样有意义。科学鉴定的本质也只是按照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的原则来验收,不是“鉴定”也不可能是“裁判”。如果一个人连这两个道理都不懂,那就是说,他就不能理解科学是什么。因此,我们说商品有正牌,科学无正牌,商品领域可以有王海,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“王海”。谁能说爱因斯坦体系是“假冒伪劣”,而牛顿体系是真货?又有谁能说海森伯的矩阵力学是真货,而薛定谔的波动力学是“假冒伪劣”?
如果某项研究经过验收后发现“持之非故,言之无理”,那么我们只能说,它还尚未构成科学的表达形式,并希望研究者按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的原则去重建,我们都不能说它是伪科学。
科学的发展是有其自身规律的。历史告诉我们,对科学的是非之争只应按“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”的原则去百家争鸣,并由实践去弃取。任何背离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荒唐的,都必将遏制科技的自主创新。
胡锦涛同志曾高瞻远瞩的指出:“要坚持把科技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”,“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,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,是强国富民的重要的基础,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”。
建立“科学警察”的设想,既无理论依据又无现实可能。不管是历史中的“科学警察”还是当今的“科学警察”都不过是科学进步的阻碍者。
决不允许任何居心叵测的人以“科学警察”这一动听的词汇欺骗民众,遏制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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